“石油资源税迟迟不出来就是要顾及到各方利益,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出台。”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。面对石油资源税开征在即,几乎所有与此相关的人士都表现出“积极状态”,地方、企业、学界成为这次争论的主角。(4月16日《中国经济时报》)
石油资源税的开征肇始于1993年。2005年7月1日,国家调整了油田企业的原油资源税,为14-30元/吨。尽管经过本轮资源税调整,我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.5%,仍然远远低于10%的全球平均水平,不到美国、德国、法国的三十分之一。
显然,随着国际原油市场的一路攀升,原油税仍然原地“踏步走”,已愈发不合适宜。在这种背景下,国家发改委宣布将加快资源税改革的进程,意义非寻常。因为,这不仅能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,而且还能有效遏制企业的浪费资源行为。
从现在来看,围绕着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。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,任何改革成果都应让老百姓分享和受益,这是评判任何一项改革成功的重要依据。资源税改革当然也不例外。笔者以为,目前的问题是,要想让公众在资源税改革中得到益处,关键是要重新调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,具体来讲,就是中央要让利地方,让地方拿大头。
就目前而言,资源税属于共享税,中央拿了大部分,只给地县(区)留下25%。不过,按常理说,矿产资源既然是国家的公共资源,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无可厚非。但问题在于,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属地资源,经济才得以发展起来的,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,不但造成环境状况急剧下降,而且所造成的土地和水资源的严重流失和浪费,完全由当地民众承担。像石油等国有垄断企业对当地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失衡,几乎只有收益而不承担责任,相反,地方民众和地方政府却不能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得到合理的收益。
退一步讲,对中央财政而言,在资源税分享方面,让利于地方,并无大碍。长期以来,资源税一直是我国开征的所有税种中的“芝麻税”。譬如,2005年1至10月,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也仅为114.5亿元,只占2004年30866亿元税收总收入的0.37%,几乎可以忽略不计。但对地方而言,情况则大不一样。多分享资源税,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瓶颈问题。
所以,要想保障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,一方面要解决好收入归属问题。合理的分配方式是,中央分享小部分,地方分享大部分,这个比例最低应是四六开(也就是中央要40%,地方要60%);另一方面,进而充分利用资源税,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,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,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。只有这样,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公众身上,让老百姓分享资源税改革成果。 |